邯鄲物管政策

邯鄲市臨時用電安全管理辦法(試行)

作者:admin發布時間:2017-03-29

邯鄲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關于印發邯鄲市臨時用電安全管理辦法(試行)的
通     知

 
邯政辦字[2016]137號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對口各單位,市政府各部門,冀南新區、邯鄲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
《邯鄲市臨時用電安全管理辦法(試行)》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邯鄲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6年9月2日
 

 
 
 
 
 

邯鄲市臨時用電安全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臨時用電安全管理,規范臨時用電秩序,避免人身觸電、火災爆炸及各類電氣事故,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全市基建施工、市政建設、抗旱打井、防汛排澇、搶險救災、集會演出等非永久性用電。
第二章 職責劃分
第三條 臨時用電單位按照電力設施產權分界點劃分,分別承擔其產權范圍內的臨時用電安全管理主體責任,負責各自產權范圍內的臨時用電的維護、巡檢和用電安全。
第四條 安全監管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對臨時用電安全實施綜合監管,指導、協調、監督有關部門做好臨時用電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條 供電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供電營業規則》,負責臨時用電的安全管理和監督檢查。
第六條 建設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建筑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河北省建筑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辦法》、《河北省建筑工程安全生產動態管理辦法》,負責對在建工程臨時用電的安全管理和監督檢查;涉及臨時用電的其他有關部門也應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要求,加強對臨時用電的安全管理和監督檢查。
第三章 臨時用電審批程序
第七條 凡屬臨時性用電,用電單位或個人應向供電部門申請,并提交用電工程項目的批準文件及有關資料。
第八條 供電部門應根據用電單位或個人提供的資料,開展現場勘察、供電方案編制。自供電部門正式受理之日起,雙電源客戶30個工作日內完成供電方案的答復工作;單電源客戶15個工作日內完成供電方案的答復工作。
第九條 臨時用電設備安裝完畢后,安裝用電計量裝置,經專業驗收合格后,供電部門負責與客戶簽訂供用電合同和安全用電協議后方可投運(臨時用電專用變壓器還應裝設負荷采集裝置)。
第十條 臨時用電期限。
(一)臨時用電的使用時間每個周期為六個月,臨時用電客戶到期仍需用電的,應提前3天到供電部門辦理延期手續并重新簽定供用電合同(如客戶對原簽訂的合同無異議,可申請繼續執行合同),每次延期不能超過六個月。臨時用電期限一般不超過三年。
(二)逾期不辦理延期、永久正式或銷戶手續的,供電部門可對其終止供電。對超過臨時用電期限的客戶,供電部門不再受理延期申請。
第四章 臨時用電管理
第十一條 臨時用電單位必須嚴格遵守臨時用電的規定,不得變更臨時用電地點和工作內容,禁止任意增加用電負荷。
第十二條 臨時用電安全管理應遵循以下要求:
(一)臨時用電必須嚴格按照JGJ46-2005《施工現場臨時用電安全技術規范》執行;
(二)施工現場應有《施工現場臨時接電系統圖》、《施工現場臨電平面布置圖》;
(三)施工現場臨時變壓器必須設有安全圍欄并有明顯的警示標牌。變壓器或用電設備不得超載運行;
(四)配電箱、電纜、導線等應有用電標識,嚴禁損壞和私拉亂接,導線不得使用裸線,線路及電纜的架設必須滿足安全要求;
(五)配電箱及箱內的裝置必須符合安全要求,其外殼必須可靠接地。配電箱的周圍應有兩人同時工作的足夠空間和通道,嚴禁在配電箱旁1米內堆放建筑材料及雜物,室外配電箱必須做到防雨、防砸、防破壞;
(六)臨時用電單位必須有電工,電工必須持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證方可上崗;
(七)在易燃易爆場所使用的用電設備必須符合防爆等級要求;
(八)在必須橫跨道路或有重物擠壓危險的路段,需將相應線路穿硬管保護,硬管必須固定;當位于交通繁忙區域或重型設備經過的區域時,應用混凝土件對其進行保護,并設置安全警示標識;
(九)施工現場有設備操作規程及警示標識;
(十)施工現場應配備符合要求的消防設施。
第十三條 臨時用電設施的巡檢、維護。
(一)臨時用電單位應配備充足的具有合格資質的電工,且身體健康;
(二)電工應每天定期巡檢、維護其管轄的臨時用電設施,保持其完好。特殊天氣應增加特巡檢次數,做好巡檢記錄;
(三)對巡檢過程中發現的問題分為緊急類和一般類,緊急類隱患應采取緊急措施及時消除隱患;一般類隱患應列入整改計劃限期整改,避免發生事故。
第十四條 臨時用電單位不得向外轉供電,也不得轉讓給其他用戶,供電部門不受理其用電變更事宜。
第十五條 住宅小區等臨時用電單位,在項目竣工時應提前向供電部門申請辦理正式供電。
第十六條 電梯、消防等公用用電設施嚴禁接入臨時用電電源。各相關部門要加強監管,及時消除安全隱患,嚴防事故發生。
第十七條 臨時用電結束后,臨時用電單位應及時通知供電執行單位停電,由原臨時用電單位拆除臨時用電線路,其他單位不得私自拆除。如私自拆除,造成的后果由拆除單位負責。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十八條 供電、水利、建設、安全監管、質監等部門應將臨時用電安全列為日常監管的重點內容,加強監管,協調聯動。對檢查中發現的用電安全隱患要及時向臨時用電單位下達限期整改通知書,并督促整改到位。
第十九條 針對在建住宅小區在臨時用電期間存在私自外轉供電、入住居民等情況,有關部門發現或接群眾舉報后,應立即通知供電部門,供電部門應依據相關規定及時查處,可采取終止供電等強制措施,確保用電安全。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條 農村自家建房等情況的臨時用電參照上述規定執行。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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